摘要
一. 引言
二、鼓励投资兴业, 修改合伙人的准入条件, 扩大设立合伙企业的主体范围
(一) 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二) 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能否参加合伙企业
(三) 外国人可否在中国设立或者参与合伙企业
(四) 合伙企业不用缴纳所得税
(五) 简化登记手续
三、拓展了合伙企业的形式, 增加了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 有限合伙
(二) 完善普通合伙制度, 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四、维护交易安全, 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 在立法宗旨中加入保护债权人的内容
(二) 特殊情况下的债权人的保护
(三) 强调合伙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完善了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
(一) 关于合伙企业的出资
(二) 关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 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
(四) 关于分红的问题
(五) 关于退伙
(六) 关于合伙企业的解散
(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六、注重合伙企业运作的安全和效率
(一) 合伙份额的处置
(二) 关于合伙人及其继承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合伙人资格问题
(三) 合伙企业可以破产, 健全合伙企业的退出机制。
七、合伙企业的缺点和不足
(一) 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
(二) 外国人可否作为合伙人不明确
(三) 没有规定复合伙
八. 结语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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